網站制作的原創者可追“山寨者”責任
“在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由司法實踐對網頁著作權進行保護,體現了對知識產權的尊重。”北京市隆安(濟南)律師事務所律師周雷說,此案也有一定的范例作用,制作網站的原創者可以有針對性地追究網站“山寨者”的責任。
近日,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宣判一起網頁著作權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件,通過判決明確了“什么樣的網頁受著作權法保護”。如果網站傾注了原創者的智力勞動,網站原創人可以根據著作權法等提起民事訴訟,追究“山寨網站”的侵權責任。
此案中,被告因在自己網站上使用別人制作的網頁,法院判決認為,網頁可以構成著作權法上所稱的作品,應當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
審理此案的法官陳偉說,原告制作的網頁體現了委托制作網站的公司經營特點,結合了數字形式的文字、圖形及獨特的色彩選擇和版面設計,原告所制作的網站的網頁具有獨創性和可復制性,構成著作權法上所稱的作品,應當受到著作權法和相關法律的保護。
法院認為,被告將由原告設計制作的網站放在自己公司網站的精品案例下進行介紹和宣傳,容易使相關市場經營主體對被告的業績、知名度和美譽度產生夸大性認識,被告依靠上述方法有可能取得經營上的利益,應當認定為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構成對原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法院判決被告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2萬元。
法院認為,上述網站的所有權分別屬于委托制作網站的公司,因此,對上述網站及網頁作品享有著作權的應當分別是相應公司,原告并不享有上述網站內的網頁作品的著作權。